陜西省施工揚塵污染排放限值
1 適用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陜西省施工場地的顆粒物污染物排放限值、監測 和監督管理要求。
本標準適用于陜西省城市建成區、規劃區的各類建筑工程施工場地的環境影響評價、環境保護設施設計、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。城鎮和農村區域施工場地、混凝土攪拌站 等可參照執行。
本標準未涉及的污染物指標按照相應的國家標準排放限值執行。
2 術語和定義
2. 1建筑工程
本標準所指建筑工程是指以各類房屋、設施、路橋、涵洞等建筑為主體,包括其它附屬設施的建造以及配套的線路、管道、設備等的安裝在內的工程實體。
2. 2施工場地
本標準所指施工場地是指工程限定的邊界范圍以內的區域,以及規定界限以外確實用于建筑或拆毀的其他中間準備區域。
2. 3總懸浮顆粒物
總懸浮顆粒物(TSP)是指建筑施工作業產生并排放的顆粒物,簡稱 TSP。
2.4顆粒物在線監測儀
對建設施工過程產生的顆粒物質量濃度進行連續自動監測的儀器,并具備數據傳輸、存儲、分析和處理的功能。
3 施工場地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
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,城市建成區、規劃區所有施工場地執行表1規定的總懸浮顆粒物(TSP)監控濃度限值。
4 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要求
4.1在建工程施工現場應封閉圍擋施工。
4.2工程開工前,施工現場出入口及場內主要道路應硬化,其余 場地應綠化或固化。
4. 3施工現場出入口應配備車輛沖洗設施。
4.4施工現場集中堆放的土方應全部覆蓋,水泥及其它粉塵類建筑材料應密閉存放或覆蓋。
4.5施工現場運送土方、渣土的車輛必須封閉或遮蓋。
4.6施工現場應設置固定垃圾存放點,垃圾應分類集中堆放并覆蓋,及時清運,不得焚燒、下埋和隨意丟棄。
4.7施工現場應建立灑水清掃制度或霧化降塵措施。
4.8拆除工程應采用圍擋隔離,并采取灑水降塵或霧化降塵措施,廢棄物應及時覆蓋或清運,不得敞開式拆除。
4.9遇有嚴重污染日時,建筑工地必須停止土方作業和建筑拆除作業。
5監測方法和要求
5.1監測方法
5.1.1重量法
按照《總懸浮顆粒物(TSP)-重量法》(GB/T 15432-1995)的有 關要求進行。
重量法監測點位設置參照《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 貝ij》(HJ/T 55-2000)的有關要求,監測頻次要求在正常施工過程中 連續監測2天,每天不少于6次(每隔2?3小時采樣1次)。
5. 1.2連續自動監測法
5. 1.2. 1方法基本要求
施工揚塵應采用基于連續自動監測技術的顆粒物在線監測儀進 行監測,顆粒物在線監測應采用其技術性能指標應符合表2的要求。
5. 1.2.2顆粒物在線監測系統組
用于揚塵污染監測的顆粒物在線監測系統應配備顆粒物在線監 測儀和氣象參數傳感器,宜配備視頻監控單元。顆粒物在線監測儀應 由顆粒物樣品采集、流量控制、監測終端等組成。氣象參數傳感器至 少應具有風向、風速、大氣壓、溫度、濕度傳感器。
5. 1.2.3顆粒物在線監測系統點位設置
(1)在線監測系統監測點位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:
一一應設置于建筑工程施工區域圍欄安全范圍內的邊界處,且可 直接監控工地現場主要施工活動的區域。
一一每個施工場地至少在主導風向下風向污染最重區域場界(可 在圍欄或圍墻內側)設置1個監測點位,如城區無明確主導風向時應 設置在施工車輛的主出入口;設置2個及以上點位的,其中至少一個 監測點應設置在施工車輛的主出入口,其余點位應盡量選擇在污染最 重區域場界或主要的施工車輛出入口處。
——當與其他建筑工地相鄰時,應避免在相鄰邊界處設置監測點。
一一監測點位置應保持穩定,不允許隨意變動,以保證監測的連 續性和數據的可比性。
一一在監測點周圍,不應有非施工作業的高大建筑物、樹木或 其他障礙物阻礙環境空氣的流通。從監測系統采樣口到附近最高障礙 物之間的水平距離,至少應為該障礙物高出采樣口垂直距離的兩倍以上。
一一監測點應設置在相對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的地方,監測點
附近應避免強電磁干擾,周圍有穩定可靠的電力供應,方便安裝和檢 修通信線路。
一一監測點的設置應避免對企業安全生產造成影響。
一一監測點的設置應與住建部門要求的視頻監控點位相結合。
(2)點位數量等技術要求:
——占地面積10000㎡及其以下的建筑工程應至少設置1個監測點。
——占地面積在10000㎡以上的建筑工程應至少設置2個監測 點,后續每增加10000㎡增設1個監測點,新增面積不足10000㎡的按 10000㎡ 計。
——顆粒物采樣口高度一般應設在距地面2. 0m?4. 0m之間。
一一顆粒物采樣管應垂直設置,采樣口到在線監測儀管道長度 不應大于2. 5m。
6評價方法
6.1采用所有監測點中單次小時平均濃度最大值(TSPmax)進行評價。
6.2背景值修正與結果評價
以距離施工場地最近的空氣質量城市點同時段可吸入顆粒物小 時平均濃度(PXU為參考進行結果修正。具體方法見表3。
7實施與監督
7. 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 督實施。
7. 2在任何情況下,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,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。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 進行監督性檢查時,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,作為判定排污 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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